法规速递|市场监管总局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正式公布,食品标签合规迎来全新要求

栏目: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:2026-09-02 作者: 山东健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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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正式发布,将于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,与新版 GB 7718‑2025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同步落地实施,原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》同步废止

法规速递|市场监管总局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正式公布,

食品标签合规迎来全新要求
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 100 号),针对预包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,

聚焦标签可读性、信息真实性、禁止误导宣传、特殊食品管理、委托加工标注等行业高频痛点,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,全面强化食品标识监督执法依据。


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与食品添加剂,覆盖普通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,对 OEM 贴牌生产、固体饮料、压片糖果、

运动营养食品等功能性食品企业的包装设计、标签审核、产品命名均具有直接指导意义。


 新规核心要点梳理


一、强化日期标注,解决 “找不到、看不清、不易算” 三大痛点


1. 位置要求: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到期日优先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独立区域;若不在主展示面,必须在主展示版面标注指引文字,提示消费者查看具体位置。

2. 字体与对比度:日期信息需采用高对比度配色;包装最大表面面积≥35cm²,日期字体最小高度3.0mm;小于 35cm²,字体最小高度2.0mm,显著提高可读性。

3. 格式要求:按照年、月、日顺序标注到期日,消费者可直接读取有效期,无需自行换算;部分规格产品可按规定简化标注项目。


 二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,建立标签内部审核机制


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标识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主体责任,企业应当设置内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标识审核把关;

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标签合规评价,降低标签违法风险。


三、严控误导性标注,明确禁止标注内容


食品标识严禁标注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禁止虚假夸大、欺骗误导性描述;禁止 “特供、专供、内供” 等违规用语;不得违背科学常识、宣扬封建迷信等内容。

以风味香精调制的产品,名称应当标注 “味”“风味” 字样;以某动物原料命名的产品,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,避免名称与实际配料不符的误导情形。


四、细化委托加工、多生产地址标注规则


针对 OEM/ODM 代工模式,明确多个生产者、多生产许可证地址的标注方式,可采用实体标签 + 数字标签组合形式,要求实际生产者信息清晰可识别,解决贴牌企业标签标注难点。


 五、特殊食品标签专项约束


1. 保健食品: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应当整体标注,字号、颜色保持一致;额外商标使用面积受限,不得混淆产品名称;小规格保健食品,明确最小销售单元强制标注项目清单。

2. 婴幼儿配方食品:0‑6 月龄产品禁止任何含量、功能声称;6 月龄以上婴幼儿配方食品,不得对必需成分做含量及功能声称。


 六、散装食品、数字标签规范化管理


办法将散装食品容器、外包装标识纳入监管范围;认可实体标签搭配数字标签的合规模式,对数字标签使用场景、信息展示要求作出明确界定,适配当下电商、小包装产品发展趋势。



 七、法律责任清晰,执法依据更加明确


办法设置完整监督管理与罚则章节,对标签虚假、标识缺失、字体不达标、误导宣传、特殊食品违规标注等情形明确处罚依据,旧规章同步废止,2027‑03‑16 之后市场监管将按本办法开展执法。


 结语


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落地,标志我国食品标签监管进入技术标准与监管规章协同配套的新阶段。标签是产品面向消费者的第一窗口,也是食品安全合规的重要防线。

山东健之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功能性食品生产、OEM 代工企业已主动对标新规,提前布局标签升级,守住合规底线,让代工客户及经销商放心,也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。



> 参考依据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,2027‑03‑16 实施